针对目前我县房地产市场现状,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提醒广大购房消费者: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选号、认购、预订、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行为均属于违法销售行为。购房者的购房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并会直接影响到后期预售合同备案、房屋按揭贷款及产权登记的办理。
2、购房者购房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价格明示表等相关证件。符合以上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才具备公开销售条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项目不符合预售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件销售)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会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存在极大的购房风险。开发商没有充足的资金很难保证楼盘的正常建设,可能会导致中途停工、烂尾楼等情况,造成工期延误,不能按期交房;同时,开发企业也存在挪用资金、转移资金等经济违法行为的可能。广大购房者要提高法律意识,购买手续齐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避免对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我单位将严格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53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公布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建设项目,更好的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望广大消费者踊跃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
监督(咨询)
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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